1.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哪几项?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共有四项,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2.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的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保留。如:企业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有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设计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再保留,需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方可领取新的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3.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2个级别,其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5.哪些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答:凡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的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如企业具有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乙级,或具有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6.企业最多可以同时申请多少项设计与施工资质?
答: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7.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 企业章程复印件;(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6)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7)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8)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9)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10)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8.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9.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设计与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10.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
答: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在未考核前,可由电气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11.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计算机应用专业的相近专业是什么?
答: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12.设计与施工资质考核的经营场所必须是本企业自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吗?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的,也可以是租赁的。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满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3号)和《外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即外国投资方应当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且外商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仅限于:(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香港独资公司不受外资比例限制);(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4.企业申请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材料,应当由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具体证明材料格式可参照建市[2007]202号文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填写,并加盖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印章。
15.业绩结算证明是否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认定?
答:不需要。业绩结算证明经建设单位(业主)确认或第三方机构认定均可。
16.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如何认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答: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以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认定。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等管理制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