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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刚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添加时间: 2014/2/23 13:28:13 点击次数: 733 次 返 回 |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二)乙级 可承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仅限于低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的基础工程设计。 四、附 则 (一)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除对甲级资质中企业业绩不做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甲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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